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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昆山市吸引各类专业人才
来昆创业的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  为了贯彻江苏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苏发[1999]19号)、《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》(苏人通[1999]280号)、苏州市政府《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》(苏府[2000]1号)精神,吸引各类专业人才,特别是鼓励创业型人才、实用型人才来昆创业,营造人才优势,推进技术创新,早日把昆山建成高新技术密集区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   
  第一条 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均可引进并在昆山自主择业。引进原则:广吸引、低门槛、给机会、奖股权、低收费。用人单位需要并同意录用或聘用的,可向昆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,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。   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人才,主要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:    
  1、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创业型人才。   
  (1)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、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员;   
  (2)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(含硕士)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;   
  (3) 本市高新技术、支柱产业、重大工程、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、经营和管理人员;   
  (4) 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;   
  (5) 带有经本市科委认定的符合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、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。    
  2、 我市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实用型人才。   
  (1) 我市各类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初级技术人员、技师、高级技师,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;   
  (2) 我市发展精密电子、精密机械、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所需要的各类紧缺专业的大专、中专毕业生。   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,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,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,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外省市单位在昆分支机构。   
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所指的人才,必须进行条件认定。条件认定由市人事局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。   
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二条条1款所指的人才可直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,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方便、快捷的原则,直接办理调昆手续,也可办理《工作寄信证》,迁入户口者免收城市建设费。其中己婚人员,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可随调、随迁,其本人及随调、随迁人员,均免收城市建设费。凡愿意来昆工作的毕业研究生,或全国"211工程"高校本科毕业生,成绩优良,专业对口,暂未落实单位的,人事部门可为其先办理落户手续,再推荐就业,档案户粮关系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理。 
  第六条 昆山籍在"211工程"高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回昆工作的毕业生,予以适当奖励,奖励办法另行制定。   
  第七条 国内外留学人员及硕士、博士研究人员引进或其高新技术项目在"江苏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"注册,经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,可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费落户本市,并可随迁亲属2至3人。暂不迁入户口,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。   
  第八条 各类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所指的人才,按下列办法执行;   
  1、 根据企业需要,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引进数量,经同意后,按照规定办理《工作寄信证》。    
  2、 高级技师及大专学历毕业生持证后工作满1年,初级技术人员、技师或中专毕业生持证后工作满2年,企业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。    
  3、 高级技师及部分紧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户口迁入,不再收取城市建设费。初级技术人员、技师及大专专业不对口毕业生、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50%交纳城市建设费。   
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人才均须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合同,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,并办理有关用人手续。   
 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所指的人才,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调动,本人自动离职来昆工作的,先由用人单位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《工作寄信证》,满1年后,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,经审定后,对表现突出的,可重建人事档案,认定其原来身份,工龄连续计算,工资重新确定(其人事档案只限昆山市范围内随便认使用);户口和粮油关系凭市人事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由公安、粮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。   
  第十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,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必须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,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保险金。   
  第十二条 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引进的人才的住房,用人单位要予以优先解决;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,经职改部门确认后,由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,指标不受名额限制;要为引进人才外出培训、出国访问深造提供便利;要尽力为其解决好子女入学、继续教育、出国进修、工资福利等方面的问题,充分发挥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。   
  第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,市人事部门及各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跟踪管理,要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,适才适用。市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,强化服务功能,促进人才合理流动。   
  第十四条 各类人才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,用人单位可给予物质奖励,选拔重用。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,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、科技部门推荐, 报市政府批准享受地方一次性"政府特殊津帖",或授予"市长奖",并可享受购买经济实用房的政策。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实行技术入股、利润分配、协议工资制、增加商业保险、年薪制等。对创业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优先申请创业基金等的支持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,优先推荐争取上市。   
  第十五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组织人才流动、管理、调控、监督的单位,要及时分析本市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,加强监督和检查,调解劳动纠纷,杜绝非法用工,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应责令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,可以暂停其申请引进各类人才的资格。   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, 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关于印发(昆山市引进科技人员及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)的通知》(昆政发[1992]72号)文件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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